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黃崑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5,562元(計算式:預扣薪資8,978元+預告工資28,650元
+資遣費27,934元=65,56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其中預扣薪資8,978元、預告工資28,650元部分,均具有工資
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之二分之一即500元(計算式:1,000元÷2=500元),是本件
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000元-500元=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