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223號
原   告  馬芝霽
被   告  洪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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