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60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5月26日送達於原告之同居親屬即姪女 許雅淳 ,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黃惠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