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扶助辯護人李興宣律師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丙○○、乙○○傷害;及告訴人丙○○、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聲請人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丙○○、乙○○,已於民國98年2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