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4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695號聲請人 萬大盛 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徐百園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4)於112年9月16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配偶,為聲明法定繼承,爰依民法第1156條陳報遺產清冊,請求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據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清冊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子女 徐小媚徐睿紘 已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由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4315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查核屬實。
依前揭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既有繼承人已開具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依法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則本件聲請人自無重複開具遺產清冊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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