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繼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簡字第52號原告 郭彩霞 被告 林慧曼 (即 郭率真 之承受訴訟人)
郭恩梅 郭冬賢 郭秉禾 郭苑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慧曼為被告郭率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率真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即民國112年10月23日死亡,法定繼承人為其母林慧曼,有被告郭率真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查詢結果等件為證。且林慧曼迄今未聲明拋棄繼承,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為憑。是林慧曼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前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林慧曼承受被告郭率真之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