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88號原告 鍾宏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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