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5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乙○○
8號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表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黃│自民國92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7.525%│││14287│ 世良黃逸 │月1日起│││││元│芳││││├──┼───┼─────┼──────┼──────┼───────┤│2│新臺幣│甲○○,黃│自民國92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8.1%│││23140│世良,黃逸│月1日起│││││元│芳││││├──┼───┼─────┼──────┼──────┼───────┤│3│新臺幣│甲○○,黃│自民國93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6.765%│││40050│世良,黃逸│月1日起│││││元│芳││││└──┴───┴─────┴──────┴──────┴───────┘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黃│自民國93年7│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14287│世良,黃逸│月2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利│││元│芳│││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2│新臺幣│甲○○,黃│自民國93年7│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23140│世良,黃逸│月2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利│││元│芳│││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3│新臺幣│甲○○,黃│自民國93年7│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40050│世良,黃逸│月2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利│││元│芳│││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振發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9571號)
(一)緣債務人丙○○前就讀 能仁家 商邀同債務人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93740元,還款方式區分如下:其中2筆借款於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期,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其餘2筆借款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丙○○於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7477元未還,雖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四條(第五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