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836號聲請人 陳在漛 即雲傑企業社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請釋明系爭支票之發票日。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麗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