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庚○○○
丙○○乙○○甲○○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㈠上訴人庚○○○、丙○○、乙○○、甲○○、己○○就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529,277元【計算式:103,929,057(主文第1項)+26,600,220(主文第4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0,621元;㈡上訴人丙○○就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505,496元【計算式:3,792,133(主文第2項)+55,713,363(主文第3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3,532元;㈢上訴人乙○○就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92,667元(主文第2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林慧貞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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