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262號原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原告日商鐵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福田徹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克竝 律師
乙○○被告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 律師被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癸○○
戊○○被告遠鴻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辛○○
孟貞 律師 孫煜輝 律師被告臺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尤 成訴訟代理人己○○被告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 徐士斌 律師複代理人 陳郁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 沈尤成 為被告臺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本件被告臺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庚○○,嗣於本件第一審訴訟繫屬中之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五日變更為沈尤成,有經濟部函附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建上字第九一號卷可稽,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又該被告於第一審訴訟程序有訴訟代理人,該第一審訴訟程序不因其原任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送達於該被告之訴訟代理人(見本院卷三第三三八頁),茲該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沈尤成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裁定准許之。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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