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35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慶煌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請求遺產分割之訴
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民事訴
訟法規定,於簡易程序均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所載
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尚有
以上程式之欠缺,乃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張妤凡
~T35L2XO;
附表:
┌──┬────────────┬────────────────┐
│編號│補正事項│說明│
├──┼────────────┼────────────────┤
│1│桃園市○○區○○段0059-0│按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
││000地號、0000-0000地號│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
││、0000-0000地號0000-000│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
││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
││類謄本、第一類手抄謄本(│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
││土地登記簿)及異動索引,│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
││並依其上資料,向主管機關│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
││申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故請求分割遺產,須提出被繼承人│
││本、其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之全部遺產之遺產清冊,以確定分割│
││事勿省略)及被繼承人之遺│遺產之對象及範圍。│
││產稅申報資料,進而製作被││
││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遺產││
││清冊。││
├──┼────────────┼────────────────┤
│2│依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按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
││表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記│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
││事勿省略),提出記載被告│得為之。故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之訴,│
││姓名、地址(以被繼承人之│原告須以除被代位者外之其他共同繼│
││全體繼承人除被代位者外為│承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其當事人之│
││被告)之更正聲明狀(併按│適格,始無欠缺。而原告於起訴狀當│
││被告人數檢附繕本,俾送達│事人欄中,僅記載本不應為被告之被│
││被告)。│代位者張慶煌外,並未記載除被代位│
│││者張慶煌外之其他共同繼承人為被告│
│││,應予補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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