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9號
原 告 天駒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伸智 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伍仟
叁佰肆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