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2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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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2309號
原 告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訴訟代理人 宋功勛
訴訟代理人 嚴森鋒
被 告 伍勁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光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鼎翔 原名 林鍵銘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武勁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
應更正為「伍勁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