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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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新秩易字第1號
被移送人 徐嘉娸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新
秩字第47號裁定裁處罰鍰,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
下:
徐嘉娸所被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易以拘留5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機關聲請意旨略稱:被移送人徐嘉娸因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確定,因
逾期不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請
求裁定易以拘留等語。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24日裁定被移送人徐
嘉娸處罰鍰6000元,經移送機關依裁定書所載被移送人位於
臺南市新化區唪口里142號之7之住址送達,通知被移送人於
100年12月7日前繳納罰鍰,但被移送人逾期未繳納,經移送
機關移送本院裁處易以拘留之事實,有送達證書及本院100
年10月24日裁定等可參,堪認移送機關主張被移送人未如期
繳納罰鍰之事實應屬實在,是移送機關之聲請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被移送人應繳罰鍰之總額為6000元,應以該罰鍰總
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未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