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小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小字第330號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張之毓
       鄭採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裕榮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
,73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一段139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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