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17號

聲請人 陳年

法定代理人 陳琳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吳孝慈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吳孝慈(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之13)於民國114年1月2日發現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陳年(地址: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之13)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吳孝慈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吳孝慈之遺產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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