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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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0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三三八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刊登大紀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三三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8年度除字第11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豪園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98年2月9日│104,330元│GO0000000│││││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