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范揚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二、中關於「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與債權人(原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嗣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