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395號
被   告  鄭顏寸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江翊股份有限公司、格正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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