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4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林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每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
計收最高以連續四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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