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6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李國彰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婉君 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2,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