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64號
原   告  蔡錦榮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胡阿琪 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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