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19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訴訟代理人 李宏成
被 告 朱昭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六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