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6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呂偉生
指定辯護人余嘉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2日113年度訴字第3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偉生應於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呂偉生(下稱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6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4年1月8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