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6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呂偉生

指定辯護人余嘉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2日113年度訴字第3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偉生應於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呂偉生(下稱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6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4年1月8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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