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6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金鳳 訴訟代理人 曹文龍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大峰 訴訟代理人 張玄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羅金鳳對於民國106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