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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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87號聲請人 蔡璧朱 代理人 涂榮廷 律師、 陳柏中 律師、 孫守濂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