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債權人甲○○債務人 張文通 即東進辦公家具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97年2月29日│80,000元│97年2月29日│AT0000000││1│││││├─┼───────────┼───────────┼───────────┼───────────┤│0│97年3月1日│500,000元│97年3月3日│AT000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