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2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263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緣債務人 高春 突邀同甲○○(答原 朱達龍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800,000元整,自民國93年7月8日起至民國113年7月8日止共20年,分240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詎債務人自95年1月9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給付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1,392元│96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百分之4.56│96年7月10日起至│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止││清償日止│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2│400,000元│95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百分之4.94│95年1月10日起至│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止││清償日止│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