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5年4月17日向第三人 張林合 借用新臺幣1,250,000元,約定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為無,清償日期為89年11月30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為清償,嗣第三人張林合於95年1月14日死亡,由聲請人分割繼承為本件抵押權人,並辦妥分割繼承之抵押權變更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遺產分割協議書為證,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臺東縣○○○鄉○○○段││2-22│旱││49│57│全部│乙○○所有││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