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27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5年間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1筆,計新臺幣(下同)11,733元,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得有一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臺灣郵政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年率2.4%)加碼年率1.05%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3.45%),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又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或經轉列催收款項,而致本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時‧前者應依原訂利率機動計息,後者則改依原約定利率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目前為年率4.61%),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乙○○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11,733元整,及自96年9月1日起至97年2月29日止,按年率
3.4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4.61%計算之利息,與自96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1,733元│96年9月1日│百分之3.45│96年10月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97年2月29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97年3月1日│百分之4.61││││││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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