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28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號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16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甲○○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28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黃│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3.540%│││7,166│ 秀金 ││││││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黃│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166│秀金│││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