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新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楊三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年7月18日以南市警永偵字第10000173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三昌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
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楊三昌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民國100年7月7日凌晨4時55分許。
⑵地點:台南市○○區○○路2段245號「大都會網咖」。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現場管理人,於上開時間縱容未滿
18歲之少女 王盈琇 與友人在上開處所聚集,而未即
時報告警察機關,經台南市警察局永康分局臨檢而
當場查獲。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被移送人坦承不諱,核與在場少女王盈琇
陳述情節相符,並有調查筆錄、臨檢紀錄表、勸導少年登記
表、現場照片及大都會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設立登
記表等資料附卷供參,事證明確。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應處新台幣伍仟元之罰鍰,以資警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