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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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新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楊明鳳   女 43.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年7月19日以南市警永偵字第100001778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明鳳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楊明鳳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0年7月13日16時20分。
㈡地點:台南市○○區○○路○○○巷○○號之2。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由 張欽富 媒介,而意圖得利與人姦宿
,代價每次新臺幣(下同)2,000元,媒介者抽600元
,被移送人實得1,400元,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
二、本院調查結果:
㈠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
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有
明文規定。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妨害善良風
俗之處罰,須被移送人有姦淫或陪宿行為為要件,並不處罰
未遂之行為。
㈡本件被移送人固坦承從事性交易服務,然據被移送人調查筆
錄及職務報告所載,本件係由喬裝客人之警員進入該址後,
詢問櫃臺人員張欽富性交易項目及價格,由其帶同該名警員
至某房間,而被移送人已於該房間等候,並再次告知該名警
員性交易方式及價格,警員假意同意,被移送人即前往浴室
盥洗,警員隨即進行蒐證並表明身份,二人並未從事性交易
行為等情,顯見,上開移送之事實,被移送人主觀上雖有意
圖營利而姦淫之意思,客觀事實上並無性交易之行為,核與
上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需以被移送人有姦
淫或陪宿之行為為要件不符,自不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處罰。
三、綜上所述,本件不能證明被移送人有上開移送處罰之行為,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葉東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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