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82號
原 告 黃鑾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文章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
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
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
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
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