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新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黃嘉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年7月22日以南市警善偵字第100100045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嘉麒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100年7月10日20時42分許。
⑵地點:台南市○○區○○路○○號1樓「鑫國電子遊戲場」
⑶行為:上開公眾得出入場所之現場管理人,明知該營業處
所為限制級,未盡管理之責,任令未滿18歲之少年
廖彥智 逗留店內,未加勸阻及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本院調查之結果:
㈠查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之規範,係為限制特定人如兒
童、少年涉足於特定場所,以免影響其身心發展及保護其安
全,因此強制規定該特定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應加勸阻上
開特定人逗留該場所內,且應積極報告警察機關之義務。
㈡本件警員固於領有限制級執照之鑫國電子遊戲場內查獲未滿
18歲之少年廖彥智逗留其中,但據被移送人及少年之陳述,
鑫國電子遊戲場與太空梭網咖係同一營業處所,均由同一入
口進出,營業場所內並未以物品或任何隔間區隔其營業範圍
,少年廖彥智為前往太空梭網咖區尋找友人,乃由鑫國電子
遊戲場之入口進入,並穿越該營業場所後,停留於太空梭網
咖區等情,核與現場照片及少年廖彥智為警查獲時,確在太
空梭網咖營業區觀看友人打網路遊戲,而非在鑫國電子遊戲
場之遊戲機台區逗留之情相符。是少年廖彥智由鑫國電子遊
戲場入口進入,係因該營業場所空間規劃不當所致。被移送
人見少年由鑫國電子遊戲場入口進入後,即前往太空梭網咖
區找友人,並停留於該區,乃未加以勸阻及即時報告警察機
關,主觀上並無縱容該少年涉足不當場所之意思,客觀上亦
無縱容之行為。
三、綜上所述,本件少年雖由鑫國電子遊戲場之入口進入,然其
實際停留之區域,係太空梭網咖營業區域,為一般遊樂區域
,非屬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自無影響其身心發展或危害
其人身安全之虞,被移送人因此未加以勸阻少年離開及即時
報告警察機關,尚無不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已達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規範之目的,並非可採,爰不予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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