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新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劉維欣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
度南市警永偵字第100001692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劉維欣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
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劉維欣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民國100年7月1日凌晨1時許。
⑵地點:台南市○○區○○○路○號「滿金星釣蝦場」。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現場管理人,於上開時間縱容未滿
18歲之少年 邱偉哲 在上開處所與家人聚集,而未即
時報告警察機關,經台南市警察局永康分局臨檢而
當場查獲。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被移送人坦承不諱,核與在場少年邱偉哲
陳述情節相符,並有少年邱偉哲筆錄、臨檢紀錄表、勸導少
年登記表、現場照片及商業登記資料附卷供參,事證明確。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因誤認少年與家人一起逗留在營業場所內,
即無勸導離開之義務,乃未予勸離,及其行為之目的、手段
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處新台幣參仟元之罰
鍰,已足資警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