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小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小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李凱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卓朕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90元,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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