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小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東小字第227號
原   告  謝孟
被   告  王諦 (KRAAIWANDILE)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7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柒拾叁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之理由要領
一、本院依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8年7月25日竹縣東警交
字第1084600237號函檢送之交通事故資料及當庭勘驗原告所
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紀錄器,認本件交
通事故係被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未保持
行車安全距離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所致,原告則無過失
,應由被告負全部過失責任。
二、按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以新品換舊品而更換之零件,應
予以折舊。查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受
損之修復費用為64,058元(含工資及烤漆31,839元、零件32
,219元),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在卷可稽。惟該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000年2月出廠,算至本件交通事故發
生時(即108年5月29日)已使用2年4月(不滿1月者以月計
),依前揭說明,以新品換舊品而更換之零件,自應予以折
舊。而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表,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5年,採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
每年折舊369/1000,依此計算該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更新零件折舊後之必要修復費用即為11,250元。據此,
該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必要修復費用即為43,0
89元(計算式如下:工資及烤漆31,839元+零件11,250元=
43,089元)。
三、據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3,089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
上開部分以外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周育瑜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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