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士小字第10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被 告 林利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八
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
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2月15日13時50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
號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與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原
告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修理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8
萬2,699元(工資:4萬1,136元,零件:4萬1,563元),其
損害肇因於被告之過失行為,依法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
決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2,6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
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
,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
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並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車險保單、駕照、行照
、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
表、估價單、統一發票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可憑,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是堪信原告主張被告因過失不法損
害訴外人之財產為真實,且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賠償訴外人
因本件車禍事故所受損失,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
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支出之修復費用共為8萬2,699元
,其中工資(即烤漆及鈑金)部分為4萬1,136元、零件部分
為4萬1,563元,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
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
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
5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參酌營利事業
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
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
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1月計。」查本件系爭車輛出廠日為105年5月
,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日期107年2月15日
,應折舊1年10個月(未滿1月,以1月計),據此,系爭車
輛更換零件部分應折舊2萬3,40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
下四捨五入),即零件部分僅得請求1萬8,162元(4萬1,563
-2萬3,401=1萬8,162),是原告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合
計為5萬9,298元(4萬1,136+1萬8,162=5萬9,298)。
五、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9,298
元,及自訴狀送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
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
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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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41,563×0.369=15,337
第1年折舊後價值41,563-15,337=26,226
第2年折舊值26,226×0.369×(10/12)=8,064
第2年折舊後價值26,226-8,064=18,162
共折舊15,337+8,064=2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