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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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三號
原告丁○○
乙○○丙○○甲○○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 律師被告戊○○○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二一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石馨文
法官謝仁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