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秋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速偵字第57號、100年度聲沒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臺、計算機壹臺、估價單壹本、計算紙貳本、歷期開獎紀錄表壹張、簽注單肆拾叁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秋琴因賭博案件,前經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營偵字第2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傳真機一臺、計算機一臺、估價單一本、計算紙二本、歷期開獎紀錄表一張、簽注單四十三張,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供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事訴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秋琴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3月14日以100年度營偵字第26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1633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各一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傳真機一臺、計算機一臺、估價單一本、計算紙二本、歷期開獎紀錄表一張、簽注單四十三張,均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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