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0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即祭祀公業 李金興 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08號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