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育誠 律師
簡承佑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6年5月1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又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6年10月11日期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末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應自96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王紹銘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