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9日所為之95年度聲字第3667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甲○○、女、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女、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刑事判決既得裁定更正,則刑事裁定自可予以更正,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甲○○、女、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依前開規定應更正為「甲○○、女、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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