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9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9405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 林慶政 即 林洸渝 、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相對人乙○○○○○○(Z000000000)、林慶政即林洸渝(Z000000000)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