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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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正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5504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3月8日將其收押。
二、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賢德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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