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1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 黃秀錦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6,1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4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