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0號抗告人 吳葉美玉 相對人 高源山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6年度司拍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只須從形式上審查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其抵押權或所擔保之債權是否確係存在等實體事項,並非法院於拍賣抵押物事件中所得審查,是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僅得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於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程序中加以爭執或提起抗告請求不准拍賣,而阻止抵押權之實行(最高法院51年度第5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三)、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自始未曾聽聞被繼承人 吳見逢 曾向相對人借款,相對人亦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證明。退步言,若法院認定相對人與 吳見縫 間成立債權債務關係,相對人亦已逾越請求權時效,不得再向抗告人主張請求返還吳見逢所借款項,原裁定顯屬不當,爰聲請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被繼承人吳見逢於民國77年9月21日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復於同年10月12日向相對人借款30萬元,並分別約定於87年9月20日及同年10月11日償還,利息均按月息8厘計算,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金額均為30萬元之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期未清償,而被繼承人 吳見逢業 於89年1月19日死亡,由抗告人繼承上開土地,並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支票、退票理由單、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10月19日106南院崑家字第1060056789號函等件為證,是本院司法事務官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當。抗告人雖稱未曾聽聞吳見逢向相對人借款,相對人已逾越請求權時效等語。惟抵押物拍賣之聲請係屬非訟事件,聲請法院僅得依據相對人提出之權利證明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倘相對人所提文件足資證明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抗告人倘對債務是否存在、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是否因時效而消滅有所爭執,應就此實體上事項另行提起訴訟,以資救濟,尚非本件非訟程序得以審究,是抗告意旨求為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陳順輝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胡湘筠┌──────────────────────────────────────────────────────┐│附表:106年度抗字第10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 馬公市 │海堤││1021││││312.39│1/5│重測前為鎖管│││││││││││││港段146-87地│││││││││││││號│├──┼───┼────┼────┼────┼───┼──┼──┼──┼────┼───────┼──────┤│002│澎湖縣│馬公市│鎖港西││102││││58.5│1/6│重測前為鎖管│││││││││││││港段1338地號│├──┼───┼────┼────┼────┼───┼──┼──┼──┼────┼───────┼──────┤│003│澎湖縣│馬公市│鎖港西││299││││1233.01│1/8│重測前為鎖管│││││││││││││港段1500地號│├──┼───┼────┼────┼────┼───┼──┼──┼──┼────┼───────┼──────┤│004│澎湖縣│馬公市│鎖港西││646││││1686.99│1/2│重測前為鎖管│││││││││││││港段156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