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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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8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97年度偵字第2949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謹翊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